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统一会计实务,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并做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实施配套工作,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 穆杨 杨俊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4526 010-68554908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9月28日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统一会计实务,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并做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实施配套工作,我们对我部于 2006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 2006 年发布起,即配套有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具体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以下简称原企业会计科目体系)形式发布。通过对涵盖企业主要交易或事项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统一、系统、详细的说明,显著增强会计准则条文规定的可理解性和操作性,降低了企业的学习成本和合规成本,在细化会计管理规则、夯实准则实施基础、提升会计信息可比性、推动会计信息化发展、助力财会监督等方面,展现出明显的中国制度优越性,已成为会计体系中国特色的生动体现和成功经验。然而,随着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制修订、新经济新业态新业务不断涌现、会计准则持续更新等,原企业会计科目体系已难以完全适应相关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一)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开展会计活动、生成会计信息的基本依据,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规则和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作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从准则条文落地为实务操作的关键一环,是我国会计人员长期以来开展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规范经营管理、政府提升经济管理精细化水平的重要抓手。为此,有必要通过修订企业会计科目体系,增强会计基础制度的统一性和科学性,促进生成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为宏观经济决策、资源配置优化和财会监督实施等提供更加精准、可比的会计数据支撑,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配法律法规更新、保持制度衔接协调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税法、外商投资法、公司法、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陆续制修订,原企业会计科目体系中的部分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不畅的问题。例如,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原科目体系中涉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部分账务处理内容已出现不适应性;随着公司法的修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等新变化对于会计规范提出了配套需求等。为此,有必要尽快修订企业会计科目体系,保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配性与衔接性。
(三)助力国家战略实施、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随着科技强国、绿色转型等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以及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创新业务的不断涌现,原企业会计科目体系已难以全面覆盖相关新业务核算内容,在助力相关国家战略落实落细方面仍需进一步强化。例如,碳排放权交易、数据资源等新业务会计科目内容有待整合纳入科目体系,研究开发领域相关会计科目设置难以完全满足实务需要,对存放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款项的会计处理尚需补充完善等。为此,有必要通过修订企业会计科目体系予以补充完善,保持中国特色企业会计科目体系的时代性与先进性。
(四)回应会计实务关切、顺应实践发展需要的务实举措。 企业会计科目体系是对会计准则规定的细化落地,也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的重要依据。会计实务工作者普遍希望会计科目能够更为全面细致、账务处理能够更为详细具体,以助于其更加便捷操作,遵照执行。为此,有必要结合近年来实务界反映情况,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细化拆分,结合典型业务场景对部分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内容进行丰富完善,以更加有效满足应用需要,保持中国特色企业会计科目体系的实践性与操作性。
(五)完善会计准则体系、保障新列报准则平稳落地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经历了多次重大更新,长期股权投资、职工薪酬、公允价值计量、收入、政府补助、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金融工具列报、持有待售、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保险合同等新准则陆续制修订,均涉及对会计科目的修改,需要在科目体系中予以体现。特别是,新列报准则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即将分步实施,涉及利润表项目重分类,企业未来执行新列报准则时需要对损益类科目核算内容进行细化拆分,广大企业和会计人员普遍对配套进行会计科目修订提出了较高期待。为此,有必要开展会计科目体系修订工作,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加强会计准则与会计科目之间的内在衔接性,为企业掌握会计科目与新利润表项目的对应关系、更新相关财务信息系统等新旧转换工作提供便利。
二、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经历了研究起草、专家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阶段,具体如下:
(一)着手研究起草,形成修订初稿和重点研究问题清单。 2025 年 6 月以来,随着新列报准则修订工作的深入推进,我们同步启动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修订工作。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准则实施情况分析中掌握的情况等,对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系统梳理、整合、删减、补充、丰富、优化和更新。同时,采取多种方式面向部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单位结合实务操作提出的对现有科目体系的修改建议、结合新列报准则修订对配套修改科目体系的修改建议等。在此基础上,于 2026 年 2 月形成修订初稿及重点研究问题清单。
(二)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修订讨论稿。 2026 年 3 月,组织部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召开座谈会,围绕前期整合梳理、调研征集中发现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重点难点问题等,进行专题论证和深入研讨,凝聚实务共识。在此基础上,对修订初稿进行进一步完善,于 2026 年 5 月形成修订讨论稿。
(三)征求多方意见,形成修订内部征求意见稿。 2026 年 5 月至 7 月,我们就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一步征求部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代表意见,并与部分专家就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结合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于 2026 年 8 月形成修订内部征求意见稿。
(四)修改推敲完善,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6 年 8 月以来,我们进一步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征求企业、学术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构等代表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分析,本着应吸收尽吸收的原则,结合反馈意见对内部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原则
在《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坚持立足国情。 《修订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始终牢牢把握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对会计科目体系进行系统梳理更新,确保会计科目与近年来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紧密衔接,充分发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支持国家法律法规落地见效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服务新经济、新业态等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会计科目,对相关账务处理进行规范,进一步发挥会计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注重系统思维。 企业会计科目体系不仅涉及各类企业实务操作方方面面,是一项内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且与各项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紧密衔接,大量科目之间也存在衔接对应关系,还是财务报表编制的重要基础。因此,在修订中,我们注重全面覆盖,与时俱进丰富、完善相关会计科目,涵盖各类企业的各类主要交易或事项,构建科学完善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体系;注重系统整合,结合近年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应用指南汇编等新规定新要求,对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系统化梳理、整合、优化、更新,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会计准则体系;注重衔接协调,充分考虑企业会计科目体系内部衔接关系,做好研究论证和交叉比对,确保科目体系内部逻辑一致、口径协调,对损益类科目与新列报准则的衔接进行详细说明,保障新列报准则平稳落地实施。
(三)强化实操应用。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内容,也是保障会计准则在企业落地实施的“最后一公里”。因此,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大力开展调查研究,从实务中来,到实务中去,多轮听取众多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代表意见建议,深入了解有关方面对账务处理的诉求建议,针对性开展修订工作,对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规范,力求《修订征求意见稿》能够接地气、解难题、易掌握,为企业和会计人员提供标准化工具,推动准则落地实施;也为财务软件标准化、业财一体化建设等奠定基础,服务会计工作数智化转型。
四、主要内容
《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框架和内容包括:
(一)会计科目。 对会计科目的设置规则、与财务报表的关系、适用范围等进行了总体说明,并区分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六大科目类别,构建了系统完整的会计科目体系。
(二)主要账务处理。 对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明确,对明细核算维度进行了指导,对主要账务处理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会计科目的期末余额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含义进行了说明。同时,对损益类科目如何与新列报准则下的五个损益类别衔接进行了逐项说明。
五、主要修订内容
(一)适配法律法规更新,修改或细化丰富部分会计科目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紧密衔接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会计科目体系能够及时反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将相关要求落实落细到企业实际操作中,为法律法规落地实施提供会计支撑。例如,与环境保护税法衔接,在“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中增加环境保护税相关内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中删除排污费相关内容。与公司法等衔接,在“实收资本”科目中增加“无面额股”这类新型股票的账务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新增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相关账务处理等。通过将“法言法语”转化为企业日常的具体账务处理要求,内嵌到企业财务系统中,促进提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普及力和执行力。
(二)服务国家战略和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增设部分会计科目并细化丰富部分会计科目内容。本次修订内容紧跟国家宏观政策步伐,确保会计记录能够准确反映国家重大改革和战略部署,提升政策传导效率,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信息支撑。例如,服务国家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科技强国等战略,增设“专项储备”、“碳排放权资产”、“研发费用”、“开发支出”等会计科目。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在“开发支出”、“无形资产”等科目中增加数据资源相应内容。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普及,明确存放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款项的账务处理等。通过将相关国家战略细化为统一、规范、易操作的会计要求,提升会计准则服务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的能力水平。
(三)回应会计实务需求,完善部分会计科目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紧贴会计实务一线需要,确保会计科目体系能够回应实务诉求,解决实务问题,降低操作难度,夯实会计基础。例如,根据实务需要,增设“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减值准备科目;针对油气开采活动,增设“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等科目;针对融资融券活动,增设“融出资金”等科目;进一步明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会计科目的计量属性;规范预付账款减值计提的会计处理;补充“存放同业”、“贴现资产”、“拆出资金”等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确认和减值计提的会计处理;回应股权激励业务的发展,补充完善“应付职工薪酬”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贵金属的减值计提、抵债资产的处置损益等相关会计处理等。通过对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系统性细化丰富,直面企业呼声,疏通实务堵点,提升会计治理效能。
(四)与会计准则体系相衔接,增设或删除部分会计科目。 本次修订内容紧扣近年来会计准则建设成果,确保会计准则和会计科目能够协同一致,相互衔接,相互促进。例如,根据新收入准则、新政府补助准则、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新租赁准则、持有待售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其他收益”、“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损益”、“继续涉入资产”、“继续涉入负债”、“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资产处置损益”、“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负债”、“补偿性资产”等会计科目;配套新保险合同准则,增设“未到期责任负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保险服务收入”等会计科目。结合近年来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进展,删除已不再适用的旧收入准则、旧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旧租赁准则、旧保险合同准则相关科目。通过对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系统性更新,增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五)配套新列报准则实施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细化完善。 本次修订以配套新列报准则实施为重要内容,确保新列报准则能够落地见效。对损益类科目如何对应新列报准则下的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损益类别,进行逐项详细说明。通过对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细化说明,在切实发挥新列报准则有用性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准则操作性和会计信息可比性。
六、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本次修订工作的定位。 本次修订是对原企业会计科目体系的适应性调整和优化升级,并非对原体系的颠覆重构。《修订征求意见稿》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制定,在保持会计处理一贯性和框架稳定性的基础上,通过增补新科目、优化旧科目、系统整合完善账务处理,使会计科目体系更加完整、科学、适用,为企业打造更为细致完备的账务处理工具,更加便利企业操作。
(二)关于会计科目与新列报准则的配套衔接方式。 在新列报准则修订过程中,我们就是否配套新列报准则实施需要将相关损益类科目进行逐一分拆,进行了多轮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来自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学术界等多方面专家的意见。经研究,考虑到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可以通过对会计科目“打标签”、进行明细核算等方式解决新列报准则下的损益分类问题,我们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尽量维持了现行损益类一级科目名称、核算内容不变,并对相关科目如何按照新列报准则进行明细分类进行了逐项说明,以便于在推动企业提升业绩信息精细化、结构化、透明化水平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实施成本。
(三)关于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文件未来的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综合考虑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以及不同时间执行新列报准则企业等各类型企业的账务处理需要,对企业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对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因此,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文件按程序正式发布后将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已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暂未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的具体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存在不同的,将在其中予以说明。
(四)关于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文件未来的实施安排。 本次修订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新列报准则修订直接关联的内容,主要涉及损益类科目的明细核算问题。这类内容对于暂未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而言,届时暂不适用,但对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列报准则的企业而言,已有较为迫切的适用诉求。另一类是与新列报准则修订并不直接关联,而是适配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实务操作需要、新列报准则之外的其他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而进行完善的内容。这类内容无论企业届时是否已执行新列报准则,均宜同步适用,以进一步提升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因此,我们拟针对性作出分步实施安排。一是对于《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与新列报准则修订直接关联的内容,考虑配套需要,拟规定与新列报准则同步实施,即,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3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二是对于《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其他内容,拟为企业预留充足的准备时间,规定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同步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七、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您是否同意《修订征求意见稿》关于会计科目总体说明的规定?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2.您是否同意《修订征求意见稿》关于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如有不同意见,请指明具体会计科目及不同意的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3.您是否同意《修订征求意见稿》关于损益类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如有不同意见,请指明具体会计科目及不同意的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4.您是否同意相关实施步骤与施行时间安排?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5.您是否有其他意见和建议?如有,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注:各会计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详见财政部原文及本页PDF附件。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